皇冠体育

皇冠体育财政厅皇冠体育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皇冠体育农田建设补助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8 17:35 来源:皇冠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20〕5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皇冠体育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皇冠体育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皇冠体育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皇冠体育财政厅

                             皇冠体育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皇冠体育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皇冠体育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皇冠体育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皇冠体育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与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皇冠体育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管理监督有力、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编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省农业农村厅职责:负责农田建设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批复;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年度工作任务清单;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皇冠体育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建立皇冠体育农田建设项目库,组织地方做好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以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三)省以下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在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在中央、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主要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申报主体、建设主体,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农户、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主要用于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的需要,而采取的田地修筑、整理和地力保持措施。

(二)土壤改良。主要用于改善土壤质地、减少或消除影响作物生长的障碍因素而采取的措施。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主要用于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所修建的设施、建筑物和节水灌溉设施等。

(四)田间交通。主要用于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田间道路、生产路和农桥工程等交通设施。以直接补助、先建后补形式安排的农田建设项目中,田间交通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40%。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主要用于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等。

(六)农田输配电。主要用于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强电、弱电等各种措施。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主要用于责任缺陷期外农田基础设施工程修复,以及除上述内容以外与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损毁工程修复支出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各县(市、区)当年农田建设财政投入资金的1%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资金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费包括项目申报(至可研深度)、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支出,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3%据实列支。

工程监理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2%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在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宣传费、信息化建设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上图入库费、审计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

省级、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包括省委托的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竣工验收等支出)由省、设区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应参照直接补助项目管理有关程序,具体操作程序、管理方法由省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任务安排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重点任务及其他因素,其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占70%,工作成效因素权重占20%,重点任务及其他因素权重占10%。重点任务及其他因素相应权重因素所对应资金在分配有余额时,统一纳入基础资源因素分配计算。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规划任务、高标准农田比重、耕地面积、粮食产量。

工作成效因素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管理考核结果为依据,包括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综合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绩效等。

重点任务及其他因素主要是依据中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重点帮扶事项以及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

第十六条 因素法分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任务应以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的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为基础。未入库项目不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单次增加资金,因资金规模相对较小不便于在皇冠体育范围按综合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于每年2月15日前,提出当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各设区市、县(市、区)分配建议,函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根据本地区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商省农业农村厅,在30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江苏监管局。省级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下达。

第二十条 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省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商同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监理签证、验收结果等,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报账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予以审核,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用款计划。各市、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工程实施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服务提供单位。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建设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省财政厅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不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皇冠体育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皇冠体育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安排省级单位用于农田建设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皇冠体育财政厅皇冠体育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皇冠体育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5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