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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皇冠体育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37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皇冠体育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江苏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地区,保质保量地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任务,既是为全国大局作贡献,也有利于改善皇冠体育沿线地区水资源供应和水环境质量,推动皇冠体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从皇冠体育实际出发,省政府决定,在皇冠体育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抓紧贯彻水资源费调价政策,尽快调整实施到位,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皇冠体育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皇冠体育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皇冠体育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皇冠体育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下达皇冠体育南水北调基金征收任务37亿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皇冠体育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省财政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1亿元。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皇冠体育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皇冠体育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现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提高007元/立方米筹集,皇冠体育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13元/立方米调增到02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应调增007元/立方米。新调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所征收的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对征收基金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现行水资源费管理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本期缴款单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方式足额缴付。逾期不缴或欠缴的,由收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付,并按照《皇冠体育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统计报表,财政部门按月编制收缴入库资金报表,每月对帐后,逐级报送省财政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上缴工作。为方便管理,调动各地征收积极性,省对各市本级(含区)和各县(市)按照2001年工业和城镇用水量核定基金上缴任务。各市将基金上缴任务核定到所辖县(市)。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从水资源费等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汇缴专户,专门用于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该专户除缴省或将超收部分作为水资源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外,只收不支。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财政专户所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缴入省级金库。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皇冠体育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09款“其他项目收入—南水北调”。省财政按照国家规定将基金上缴中央财政。
  第十二条 省筹集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调水工程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用途使用;治污工程部分,专款用于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南水北调办公室、财政厅、环保厅、建设厅、农林厅、水利厅、物价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超收留用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水资源费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根据核定上缴任务及时解缴,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级财政、水利、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后,水资源费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明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商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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